【市政府文件】关于免征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 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免征 或缓征涉及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通知如 下:
一、国家、省已出台免征或缓征政策,政策到期后,我市对 小微企业缓征期延至2018年底的5项收费
1.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2项收费,按照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 登记费3项收费,按照《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规定,自2014 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缓征。
以上5项收费,政策到期后,我市对小微企业缓征期延至2018 年底。
二、省政府已缓征省级收入部分,市级收入部分对小微企业 缓征期延至2018年底的4项收费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 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第五条规定,2015年底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4项收费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直 有关部门出台缓征政策,省财政给予财力保障;对涉及市、县收 入部分,市、县政府参照省里政策,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是否实 施缓征政策,由各市、县自行决定。以上4项收费市级收入部分 对小微企业缓征期延至2018年底。
三、属于市政府权限,对小微企业免征期至2018年底的13 项收费
根据囯威财政部、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 行办法》(财综〔20(m〕100号)筹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省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的规定,船舶港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水土流 失补偿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委托性卫 生防疫服务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计量收费、仲裁收费13 项收费的减、免、缓征属于市政府权限,对小微企业免征期至2018 年底。
四、对小微企业缓征期至2018年底的4项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
五、免征或缓征政策贯彻落实的相关意见
1.为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运转,上述缓征、免征的22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4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行政管理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必保刚性项目支出的,由市财政按 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财力保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