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港澳台人员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近日,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近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请介绍出台这一政策的背景和有关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并要求人社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同时,同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对取消许可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从何日起正式施行?已经发放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是否依然有效?
答:《通知》规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37号令颁布之日),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将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问:不再发放《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使用何种***理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如需出具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应当怎么办?
答:《通知》规定,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问:人社部门可以为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提供哪些公共就业服务?
答:《通知》规定,各地人社部门要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
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是否与内地(大陆)居民享有相同的劳动保障权益?
答:《通知》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或者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