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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 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8 浏览次数:723

辽政办发〔2020〕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
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引导园区发展成为规划合理、集约集聚、安全绿色、配套完善的高质量产业载体,从源头上降低化工园区安全环保风险,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省化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底,各市和重点化工园区要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各市完成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完成率10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100%,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节点目标,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1年底,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进一步完善,环境敏感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2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全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智慧安监、智慧环保信息系统,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省化工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各市要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对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进行排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和升级改造。同时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环境应急管理、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使用、储存的化学药剂的品种和储量是否与环评报告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等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按照“一园一策”原则,确定是否保留化工园区定位。
2.全面排查园区公共配套企业(设施)。组织开展园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停车场等公共配套企业(设施)排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对受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和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重点管控。
3.全面排查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安全、环保等因素,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和执法力量。逐一明确园区内每个企业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具体层级责任部门,切实压实监管责任,消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盲区。园区管委会要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各类人员。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要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
4.全面排查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化工园区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掌握本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按计划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明确应急管理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
5.全面排查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环保风险的监控预警。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各市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四个清单”,即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2.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凡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均要按规定及时整改或者严格按确定的计划进行搬迁改造。
3.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全面摸排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受教育情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
5.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要重点排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2021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完成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20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6.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市要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明确完成时限,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整治清单、督办清单。
7.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市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安全贮存和标识制度、按时限贮存、清库减存等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8.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各市要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按要求或相关标准达标排放情况,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要全面开展废水、废气等自行监测,并公开环境信息。
各市政府要综合安全、环保隐患排查评估意见以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提出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退出的处置意见。
(三)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环保长效机制。
1.严格化工园区准入。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综合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化工园区主办地区会同审批部门全面组织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评估,在国家出台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前,先期按照《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等执行。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严格化工园区规划用地控制。
2.提高化工项目质量。各市和重点化工园区要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执行园区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准入标准,积极引进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落地。
3.强化企业建设过程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对进入化工园区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环保监管。
4.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的验收和消防设施建设验收审查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5.加强园区和企业日常监管。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危涉爆物品非法违法行为。各市要压实园区内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运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每个企业具体层级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部门。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各市在8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立查立改。10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企业全面排查、确定风险等级,根据排查整改情况,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依据安全环保排查整治评估结论对园区及企业提出处置意见。12月底前,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强力推进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
(二)系统提升阶段(2021年底前)。
各市要严控安全环保风险,动态更新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大攻坚力度,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园区封闭管理等整治节点任务要求。按照高质量、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发展方向,推动在役化工企业改造提升。围绕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安全环保标杆园区和企业,实现园区一体化、封闭化管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底前)。
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长效机制。以示范园区、标杆企业为引领,以智慧安监、智慧环保综合系统为依托,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委常委、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本次整治工作要突出对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集中整治,与正在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园区管理责任、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切实落实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认真整改。对园区评估分级和危化企业评估处置,要建立责任制度,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市要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抓好督导评估。各市要建立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分片对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市对集中排查整治阶段“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连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总结和关闭取缔企业名单,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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