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依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我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本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 根据我省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按照国家普查总体方案,确定我省岫岩县、凌海市、大石桥市作为普查试点地区,先期开展普查工作。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省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待普查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省普查系列成果。 市、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普查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做好本地区普查各项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财政保障为主,各级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公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 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 组 长:陈向群 省委常委、副省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