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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盘锦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28 浏览次数:251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创新管理机制 
(一)推行“基层点菜式”放权模式,强化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权力运行标准化、程序化、公开化。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制度。
(二)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5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三)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利用市财政资金设立的驻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
(四)实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五)加大分红奖励力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域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
(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科技型企业向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二、加强创新创业科技支撑
(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项目攻关。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对盘锦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新技术并实施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给予30—100万元资金支持。
(八)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相关研发机构及企业参与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集合科技、产业资源,围绕主导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对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自建、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支持建设大学研究院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已建成的大学研究院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按照运营情况,经评审认定,给予50—200万元的运营补助,期限为3—5年。
(十一)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当年每件补贴2000元;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科技型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十二)鼓励大学生创业,对入驻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创业园在3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第4年、第5年减半收取。
(十三)鼓励妇女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及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由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获得小额贷款的,由国家、省、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照75%、15%、5%、5%的比例予以全额贷款贴息。
(十四)支持大众创业,免费为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对创业者创办企业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对首次创业且经营满一年、依法正常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给予补助,按属地原则,市、县(区)财政按7:3配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五)每年举行全市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企业和团队给予0.5—5万元奖励;积极组织企业和团队参加全省和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全省或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和团队给予10—40万元奖励。
(十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用于高科技研发或生产经营的孵化场地,前3年内免征租金。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在我市各孵化器和标准厂房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三年内由所在县区或经济区给予房租价格50%以上补助,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吸引领军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来盘创业,对于行业领军人才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0—500万元创业补助;在我市创办研发中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拥有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科技人才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专家评估认定其项目成熟、市场前景好、且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给予50—100万元创业补助。上述补助,由县区(经济区)财政补助50%后,市财政按1:1比例配备。
(十八)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后,享受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具体情况按照推进人才集聚相关政策执行。
四、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十九)鼓励众创空间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运营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给予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配备。
(二十)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孵化器运营期间,被评为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于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贴60万元,市、县区(经济区)按2:1的比例配备。
五、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适当参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投资本地区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对于初创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50万元免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于成长期和壮大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0—500万元低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
(二十三)支持各县区(经济区)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入驻各园区及开发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3年内免征租金。对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十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十六)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并获得成功的企业,给予法律服务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二十七)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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