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盘政发〔2019〕4号 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全省推进“飞地经济”现场会的部署要求,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我市《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对全市发展“飞地经济”提出了多项鼓励与支持政策。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我市出台《盘锦市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8年12月,我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后,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共同组成了“发展飞地经济”小分队,结合省《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补充意见》。鼓励各县区、经济区、园区创新体制机制,打破地域界限,加强区域间“飞地经济”合作,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优化产业布局,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以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经济。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补充意见》,与之前出台的《实施意见》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包括:支持方向、飞地经济园区的设立、合作与分享机制、鼓励与支持政策及附件“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
(一)支持方向。支持各县区、辽东湾新区打破地域界限建立双赢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快产业集群建设,优化全市产业布局,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整体产业分工格局。
(二)飞地经济园区的设立。辽东湾新区飞地园区、辽宁北方新材料经济开发区飞地园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飞地园区、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地园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飞地园区申请纳入省“飞地经济”园区政策支持,面积合计23.29平方公里。
(三)合作与分享机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跨省“飞地经济”合作项目。双方按照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对重大项目可由市“飞地经济”发展小分队研究提出政策意见。二是承接省内市外“飞地经济”合作项目。原则上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由飞入地与飞出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间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市发改委报备;总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可由市“飞地经济”发展小分队提出政策意见。三是本县区区域内转移落地的飞地项目以及在本市域内县区、辽东湾新区转移落地的飞地项目,由各县区、辽东湾新区、“飞地园区”自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备案。除跨省“飞地经济”合作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省统一要求,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税收分成遵照省里文件执行,不再赘述。
(四)鼓励与支持政策。共计十二条支持政策:一是对于从我市飞出落户省内其他市的项目,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省财政从我市飞出项目在利益分享期内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50%返还我市;二是市财政坚持让利于县区、辽东湾新区;三是县区、辽东湾新区财政坚持让利于乡镇街道;四是统计指标共享;五是争取省政府安排的省本级交通专项投资,用于我市“飞地经济”园区与路网连接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六是争取规模为3亿元的“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规模为5亿元的“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七是争取省政府整合涉农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政策支持;八是争取扩大我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收储“飞地经济”园区低效用地,促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九是简化规划环评中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十是争取省政府对在“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等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所给予的10-15万元经费资助,以及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给予的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政策支持;十一是对企业迁入“飞地经济”园区,允许保留包括行政区划在内的原企业名称不变;十二是全面推进项目管家机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全部配备项目管家,强化企业服务。
(五)附件,关于“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参照《辽宁省“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每年拟安排不超过500万元“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经考核认定“飞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区(经济区)给予奖励。
政策链接:https://kjj.panjin.gov.cn/2019_05/10_14/content-116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