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最高法发文为科创板改革“护航” 提出17条举措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共有四部分、17条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扩大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意见》明确,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在原来集中管辖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根据试点的需要扩大了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对证券金融罪犯严控缓刑适用
《意见》明确,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逐步形成中国特色证券诉讼模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证券市场与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刘贵祥表示,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
他表示,要利用我国的体制优势,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快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国特色的证券诉讼模式。《意见》就此指出,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17条措施提供司法保障
1.充分认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快形成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2.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和注册制试点安排。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实行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交易、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
3.支持证券交易所审慎开展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4.保障证券交易所依法实施自律监管。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
5.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在证券商事审判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创业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
7.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8.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对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依法受理和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强化违法违规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调研和指导,积极探索违法违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
10.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增强投资者对科创板的投资信心。案件审理中,要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坚持“控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在“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
11.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13.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14.加强配套程序设计,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15.大力开展证券审判机制创新,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研究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
16.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
17.加强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对证券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记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