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pg电子游戏麻将胡了
- 发布日期: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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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盟名称、组建原则和组建宗旨
1.本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称
盘锦市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或“本联盟”)。
2.组建宗旨
联盟以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多样化、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创新相结合,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优化环保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创新环保行业产学研结合机制,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共同致力于突破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我市环保产业整体水平。
3.联盟的技术开发原则
3.1 联盟技术开发选定的课题,应充分融合联盟成员优势和国内外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发展需求。
3.2 技术开发水平要确保技术的先进性、研发的前瞻性和在领域内的权威性。
3.3 技术开发要统筹考虑近期(3~5年)、中长期(5~15年)以及远期(15年以上)的计划,要重点聚焦近期内能对环保产业发展具有显著促进效应的技术成果。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联盟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导引下,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环境保护龙头企业为主体、跨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平台,整合行业科技资源,融通行业的技术研发,组织瓶颈技术创新攻关,加快研究成果共享与转化,优化我市环境保护产业链,推动环保产业整体升级,提高我市环境保护行业国内外际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为了有序地推动联盟的健康可持续地发展,联盟将工作目标划分为中长期目标和近期重点任务。
1.联盟中长期目标
联盟计划利用15 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各成员的共同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1.1 通过联盟整合行业科技资源,提高环境保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联盟将从环境保护行业需求出发,以提升环境保护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开放式的联盟形式加强合作创新,整合行业科技资源、促进信息、仪器设备、中试设备等资源共享,提高行业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
1.2 建设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
通过挖掘内部先进仪器、设备等技术研发的基础资源、业内环保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创新潜能,实现联盟内的科技资源共享,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联系协调、建立协作网,确立一批对联盟成员单位开放的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保持共享科技资源的高利用率;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科技专项资助,联盟成员自筹及社会资本等方式,逐步建成高水平公共技术平台和试验基地。最终达到技术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有效分工、合理衔接以及科技资源共享,高水准地提高环境保护行业科技资源利用率。
1.3 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联盟合作攻关机制,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多元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广一批既能拉动内需、又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共同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环保行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环保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4 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
通过建立合理的人才管理机制,实现盟员单位科技人才的联合聘任、人才培养和人才交流,发展成为培养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和吸引留学和海外人才的重要基地;建立科学的奖励机制,采取联盟创新技术受用方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奖励基金或集资建立该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激发科技人员的持续创新潜能的发挥。
2. 联盟近期重点任务
按照联盟中长期目标,结合当前环保市场的技术需求和联盟成员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确定联盟未来3-5 年内的重点任务包括:
2.1凝练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突破点。开展创新型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在水处理与水环境修复、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等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同时积极争取承担辽宁省及国家资源与环保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开发。
2.2尽快形成一批行业技术标准。在现有成员科技平台基础上,建立联盟水处理与水环境修复、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技术研发共享实验室和技术交流平台,成为联盟内环境保护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共同解决联盟内企业面临的各种技术难题。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
2.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技术委员会既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3.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1 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联盟首批发起单位见附件2)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理事若干名 (第一届联盟理事会组成人员见附件3)。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3.2 理事会的职责
3.2.1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2.2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2.3 选举联盟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3.2.4 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3.2.5 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3.2.6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3.2.7 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3.2.8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3.2.9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3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3.4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4.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4.1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第一届专家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4)。
4.2 技术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4.2.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4.2.2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环保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4.2.3 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4.2.4 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4.2.5 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4.2.6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5.1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各联盟成员单位主管科研(技术开发)部门的一名负责人组成,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派出。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5.2 秘书处的职责
5.2.1 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5.2.2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5.2.3 负责协助联盟技术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2.4 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四、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环保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1.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1.2 从事环保行业内并致力于推动环保行业技术进步;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通过。
2.联盟成员的权利
2.1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权利;
2.2定期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3定期参加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2.4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6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2.7退出联盟的权利。
3.联盟成员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具有推动成果转化的行为和思想;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4 参加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2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2.3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5.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 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在国家、地方科技部门等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1 联盟项目的来源
联盟将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资源环境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开发。根据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技术创新项目滚动计划将紧紧围绕环保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技术和前沿技术进行规划和编制,适当兼顾各成员企业“做大做优”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既要勇于创新开发能够支撑我国环保产业急需的先进产业化技术,还要十分重视能够引领国际环保产业发展的原始创新技术的开发,同时要兼顾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综合竞争力需要的集成创新和系统化优化技术。
1.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为把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真正落到实处,凡申请列入项目或课题均必须在成员单位优先立项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各成员单位提交立项申请,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或课题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专家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召开理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都必须按计划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计划。
2. 联盟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行总负责人制,项目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联盟项目的验收
国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联盟内部项目与课题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及时验收。
六、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1. 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2. 在理事会决策对外适用许可或转让后,任何成员都不得设置影响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以保证创新技术尽快占领国内外市场,并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使联盟的创新成果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3. 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
4. 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低污染、高效化生产、节能、降耗等共性技术,将向联盟外企业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当使用联盟开发基金、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5.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开发的环境保护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
6. 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7. 联盟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8. 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9.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10.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11.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12.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七、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通过。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和地方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专门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八、违约责任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它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它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九、争议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事项
1.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