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盘锦市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步伐,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奖励申报工作。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下列资金按1:1比例组成:
1、在市政府预算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在各县区(经济区)预算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30万元,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配备。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的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均在本市域内;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证明文件及实现融资交易记录;
3、企业应当完成改制,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挂牌融资交易后的半年之内。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证明文件及融资交易记录(复印件);
5、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自愿向属地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县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将书面申报材料两份及有关电子版报送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中小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复审,复审通过后,联合行文确定奖励名单,报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复。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复和承担的奖励额度予以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