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统筹推进全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税、金融、经济和信息化、服务业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各地区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省财政现有的科技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切实支持全省企业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岗位。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服务业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服务业和外经贸带动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以明确采购标准、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降低门槛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用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不低于60%。(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到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创新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园区,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到2016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返乡创业园,适当提高省财政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可对省、市、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给予相应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就业创业,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加强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扶持企业创业。对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的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适当风险分担和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负责)
(五)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点,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创业企业或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研发、科研成果等多元创新资源及服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六)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给予3000元/年至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 ”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十一)建立创业保障机制。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区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十三)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创业型城市,按规定予以表彰。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县区的,省财政一次性加拨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一般可不受专业限制。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等负责)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整合。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产业集群协同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对应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的订制式人才培养。(省教育厅等负责)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建设100个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以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龙头,构建省、市、县、高校多级创业孵化体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团省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总工会等负责)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在军队团级和相当于团级以下单位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按照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将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的招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可单独组织实施;对已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经双向选择,可直接办理交流调动手续。要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标准等额配置资金,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投入。(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用于基层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调查、失业人员和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购买创业项目、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区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同一辖区劳动者相关信息一处登记、全域共享。构建高校毕业生网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现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高校和社会资源,形成互联互融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以实现信息化为主体的基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市场运营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大对各类职业院校的投入力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加快培养专兼职创业师资队伍。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免费政策范围。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升培训质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工种、取得证书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家明确淘汰和过剩产业涉及的主要职业(工种),不再提供补贴;上述以外的职业(工种),由当地根据实际确定差额补贴方式。将现行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发布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人员或纳入当地政府重大项目立项规划的产业园区集中新招用人员开展的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定单式”培训,可预拨培训补贴。积极配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展岗位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市政府负责)
(二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市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提高统计数据应用质量。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九)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每个社区的宣传栏设立就业创业政策板块,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